《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政策解讀
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為此,市生態環境局就《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1:《規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2021年4月,上海市政府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按照“兩個集中”要求進一步優化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模式的通知》(滬府規〔2021〕4號),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對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效果評估報告下放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評審。為落實市政府文件要求,同時結合本市《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規定(試行)》等規范性文件到期修訂的情況,制定本《規定》。
問2:《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2:《規定》適用于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或者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的,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的管理。
問3:《規定》是否適用于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
答3:適用。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應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其中,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以及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服用地的相關報告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規劃資源部門組織評審;其他地塊的相關報告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組織評審。
問4:《規定》是否適用于在產企業的調查等相關活動?
答4:本規定不適用于在產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及效果評估。在產企業土壤污染相關防治活動規定另行制定。
問5:《規定》中提及的“轉讓、收回、征收、收購”等環節中,“轉讓”環節如何確定?
答5:涉及土地利用變更的情況,以規劃資源部門認定為準。相關地塊的評審工作,根據土地用途變更情況依據本《規定》相關評審組織范圍分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或土地使用權人組織。
問6:《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對規劃資源部門征詢的范圍進行規定,除文中明確范圍以外的用地性質變更(如租賃、轉讓等)是否需要征詢?
答6:《規定》中未明確的征詢情況,未要求規劃資源部門向生態環境部門征詢土壤污染狀況。
問7:土地使用權人自行組織評審的地塊的相關報告,是否需要上傳“一網通辦”平臺?
答7:土地使用權人自行組織評審的地塊的相關報告可以上傳“一網通辦”平臺,后續將開發相關模塊,作為信息參考,完善本市土壤污染狀況數據信息。
問8:各區相關主管部門是否可對《規定》中未明確由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地塊組織評審?
答8: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范圍依法組織評審。
問9:建設用地地塊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歸檔或備案要求是什么?
答9: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調查報告的地塊后續相關報告中,修復方案、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備案,所有階段的報告均應歸檔保存。根據環辦土壤[2019]63號文要求,歸檔材料不僅應包含相關報告,還應將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材料一并存檔,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開展重新評審的,相關材料與之前評審的材料均需存檔。
問10:地塊現狀是“一住二公一商”(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商服用地)的,歷史用地為工業用地的,是否需要進行調查?
答10:《規定》中對“一住二公一商”相互變更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調查。該條款設立的目的是避免盲目啟動調查,節約社會資金、成本,但并非所有情況均不用調查。如涉及明確存在污染風險的地塊,應按照相關技術導則等要求啟動調查。具體建議參照滬環土[2020]62號文,對歷史上存在曾涉及工礦用途等八種情況的用地,開展采樣分析等調查工作。
問11:評審專家人數和組成要求是什么?
答11:《規定》中明確應抽取或選擇3或5名專家開會,具體要求可參照環辦土壤[2019]63號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要求。對調查等報告的評審一般可選擇3名專家,對情況復雜的風險評估、效果評估報告可選擇5名專家。
問12:施工單位是否適用《規定》中對專業單位的從業要求?
答12:施工單位是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主要從業單位,適用該要求。
問13:《規定》中附件5是否可作為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備案回執?
答13:附件5可以結合備案工作作為備案回執。區生態環境局可在保留附件5相關要素的情況下,結合各區實際管理需要,對附件5增加信息要素后,作為各區備案表格或流程表格。
問14:土地使用權人提交材料時,是否需要提交紙質材料?
答14: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監管平臺中評審模塊已全面上線運行,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提交評審材料,原則上不接受線下申報。
問15:2021年7月1日以后,何種地塊的風險評估報告或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需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評審?
答15:根據滬府規〔2021〕4號文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全部由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規劃資源部門組織評審。
問16:本市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哪個部門更新?
答16: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每月定期匯總月度評審情況,并將名錄更新建議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各區報送情況,結合系統評審抽查情況,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對本市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進行更新。
問17: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地塊需要申請移出的,是否需要土地使用權人單獨申請?
答17:不需要。土地使用權人通過“一網通辦”提交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的,視為其申請將地塊移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該地塊效果評估通過評審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出局評審意見后,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統一更新名錄。
問18:《規定》實施后,原上海226號文等文件是否仍需要執行?
答18:《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滬環保防[2016]226號)《上海市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規定(試行)》(滬環規[2019]11號)因文件有效期為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不再執行。